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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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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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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对中原经济区、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战略支撑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的安排,2014年将在部分高等职业院校中继续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试点院校范围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内招生管理规范、办学特色鲜明且已有毕业生的高等职业院校,参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2012〕1169号)要求提出申请。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招生专业应为学校的优势专业、骨干专业。优先遴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机械、机电、汽车、物流、计算机、电子信息、建筑、化工技术、医药卫生、公共事业、管理、财经、艺术设计等专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经济、低碳产业和涉农产业等专业。

试点专业招生计划纳入试点院校2014年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原则上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30%以内,2013年招生计划完成较好的试点院校可适当提高比例。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三、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4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含参加对口升学报名的中职学生)。

四、考核录取

考核由文化科目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两部分组成,要加大职业技能考核的比重,探索科学的职业技能考核办法。考试科目、内容、方式和录取办法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报省招办备案。试点院校根据录取规则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要作为试点院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依据。拟录取考生名单要在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全部录取工作应于4月30日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升学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五、工作要求

1.申报要求。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高校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填写《河南省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试点申报表》(见附件),经省厅审核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可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申请报送时间截止到2014年1月3日(附电子版)。凡新增加的试点专业必须同时报送单招试点方案。

2.招生宣传。凡被确定为单招试点的高职院校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学〔2007〕180号)要求,做好招生章程(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要客观、准确地开展招生宣传,严禁虚假、不实宣传。

3.监督管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由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措施,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全力保证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邵培杰

联系电话:69691792

电子信箱:12305108@qq.com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5日